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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禁摩”禁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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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5-31 21: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本已“禁摩”多年的太原,因为一桩“民告官”的官司让人们把摩托车重新拉进了自己的视线。
    据搜狐等网站报道:
    2016年12月7日16时,摩友“懐特森林”(真名:徐铭)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原市新建路水西关街口由南向北行驶并靠右转车道正常右转弯时,被交警拦截。执勤交警以违反禁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原告贰佰元罚款并扣驾驶证3分的决定。
    徐铭提出太原市禁摩规定是2009年发布的,按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定,该项法规的有效期为五年,也就是到2014年太原的“禁摩令”已经过期作废。在交警部门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徐铭将交警队起诉至太原市晋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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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搜狐·机车网)
    当事人徐铭向法院提出的起诉理由:
    太原市公安局《太原禁摩限电细则2016-2017,禁摩令限行道路一览(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规定违反了我国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第3条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重限制了原告的通行权。
    1、“通告”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33条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交通管制通告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2、“通告”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
    “通告”作为太原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一份内部制定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来制定,相反还与有关上位法内容相冲突。
    3、“通告”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交通管制通告以“设禁区”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所限制的对象是已经领取了合法证照,缴纳了各种税费的摩托车,这样的规定过于随意、反复无常。使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行政许可部分“撤销”,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
    4、“通告”违反《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被告依据的交通管制通告对摩托车禁限应当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章制定,以上位法对摩托车禁限应予处罚作为依据。“通告”制定沒有履行听证会前置程序,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都应当举行听证会。“通告”涉及太原市广大摩托车主的合法权利,在颁布前却沒有举行听证会,显然属于程序也不合法。
    5、“通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它在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临时性禁限手段,并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而交警不可能凭空处罚,该条文并沒有单独对摩托车禁行的依据。条文明确分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类,对于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通告”自2009年起不允许摩托车在市区内通行,将法定区分标准擅自割裂,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市区内禁摩亦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11条,是一种擅自剥夺摩托车的合法驾驶人通行权的行为,是侵害摩托车行驶人合法行驶权的违法行为。即使公安交警支队有确凿的流量调查依据,要禁行也应对所有机动车。
    6、“通告”违反了《物权法》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民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
    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摩托车作为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
    假如政府只是允许公民拥有财产,而不让公民合法使用或者对使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财产权将有名无实,禁摩是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7、“通告”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交通管制通告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8、“通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禁限摩通告”以及限制摩托车在太原市城区上牌,限制了摩托车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形成一种市场壁垒,干涉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通告”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请求法院认真审查禁限摩的合法性。太原禁限摩通告已经实施多年,并未有效治理每日的交通拥堵,反而给人们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在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一种国家容许生产、销售的合法商品,摩托车在城市的去与留,数量的多与寡理应通过公民的自由选择来决定,让市场来调节。被告行政处罚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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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太原交警与徐铭达成和解,他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同时,即日起在太原市道路上行驶的有牌有证的摩托车将在交警查验后放行,不再以“禁摩”为由受到处罚。这条消息被全国的摩友纷纷转载,认为将是全国禁摩城市态度的转变,甚至有人提出这次事件将是我国禁摩令解禁元年的象征。
    事情在几个月后发生180度的大转变。
    2017年5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一条回复网友提问的消息,令大家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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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徐某某:

    您好!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禁摩措施属于影响面比较广泛的行政决策,我办已要求太原市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等相关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避免政策出台后引起争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欢迎批评和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热心网友: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网民留言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禁摩的必要性、可行性

    摩托车由于其具有便捷、快速、高效、省时、省钱等诸多的优点,而被很多的交通参与者所接受,也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但由于其数量的急剧增加,逐渐带来很多的弊端。

    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车噪音造成环境污染。通过噪音监测,摩托车的噪音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和道路交通环境噪声的标准。

    二是尾气排放造成空气污染。据环保部门测定,每辆摩托车(新车)怠速排放一氧化碳0.1%-0.2%,排放碳氢化合物100-2100PPM.由于摩托车废气排放相比汽车排放没有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排放的废气含量中有害气体含量更大,摩托车排放一氧化碳污染方面及碳氢污染物方面,比其它车辆严重。

    三是成为犯罪作案交通工具。由于摩托车机动灵活,逃窜方便,难以盘查追踪,成为了犯罪分子“两抢一盗”犯案的主要选择工具。飞车抢夺不仅直接危害市民的财物,一些歹徒在强行抢夺时将事主拉跌,造成事主受伤,极大影响了我市的治安状况。

    四是容易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摩托车搭客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还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摩的载客后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且摩托车事故摩托车一方赔偿难以到位,造成社会隐患。

    五是摩托车交通乱象频发。由于摩托车购买、考证门槛相对较低,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导致交通违法经常发生,无牌无证、无证驾驶、逆行、左右穿插、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现象较严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降低了道路的有效利用率。根据统计,2016年太原市发生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75起,造成人员伤亡104人,其中死亡18人;而同期全市发生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50404起,造成人员伤亡1106人,其中死亡218人;由此对比可以看出,摩托车的安全性较低。六是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由于摩托车交通乱象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而且降低了城市文明程度,影响了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

    二、起草基本情况

    太原市限制摩托车运行已成为提升交通安全文明指数、改善城市形象,争创文明城市、建设宜居环境的障碍,在我市禁行摩托车势在必行。2009年太原市就已发布《关于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根据目前太原市实际情况,市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全国其它先进城市的经验,在原有通告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就强化摩托车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通理的通告》,提请市政府审核。

    (一)起草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17年2月,为了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禁摩”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民意,评估限摩带来的各种情况,市交警支队对摩托车管理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通过各勤务大队向辖区驻地单位及社区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征求意见卡3500份,收回征求意见卡3500份 ;其中赞同“禁摩”的为3129份,占比89.4%。

    “实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控制”是指限制、禁止全部或者部分车辆、行人在城市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道路、规定时段内通行,以达到合理分配交通流,缓解相关道路、区域交通负荷的交通组织措施。

    市交警支队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北京、深圳、武汉等)的先进经验,拟对本市6城区停止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停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转入。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对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以上是官网原文

    以下是我的观点


    本人不是摩友,虽有摩托车驾照已经超过20年,但真正骑车也是20年前的事儿了,自从成为汽车一族,就没有再骑摩托。但是,看到以上内容中的牵强理由,还是想跳出来说几句。
    摩托车不是最好的交通工具,但也绝不是道路交通中的万恶之源,也绝不是该简单的一禁了之。
    让我们看看上面列出的摩托车几宗“罪”
    行车噪音造成环境污染

    摩托车的噪音水平是否超过了汽车,得专业设备评价,我只想请问各位“长官”,您每天在街头听到的是摩托车的噪音还是汽车喇叭的声音。也许您会说,那是因为我们“禁摩”了呀。是吗?是真的吗?好,那请看下一条


    摩托车交通乱象频发

    既然“禁摩”了,何来交通乱象频发?如果真有交通乱象,那请问我们的交通管理何在?

    文章中列出了涉及到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并提出“比例惊人”,但是为什么不把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电动车数量做个梳理呢?与电动车相比,合法的摩托车起码有经过考核的驾照和上缴税费的车牌。可是有着合法身份的交通工具却被披上了非法的外衣。不信?请看下一条


    成为犯罪作案交通工具

    因为摩托车被一些非法分子利用,用来实行抢劫。所以它就因此应该被禁行?

    那是不是有歹徒开车行凶,那我们就通过人大立法“禁车”,有歹徒持刀行凶,我们就通过人大立法“禁刀”,有歹徒拍砖行凶,我们就通过人大立法“禁砖”?


    尾气排放造成空气污染

    尾气排放我不懂,我们知道的是市民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合法车辆,厂家是合法的,车辆是合法的,并通过交警队车管所和检测部门的车辆检测,一切流程合法,为什么到了这篇文章里,就成了造成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了呢?

    其实还有个问题,我觉得“长官”们更难回答,太原市禁摩都多少年了,一直在禁摩,怎么空气污染到成了摩托车的罪过了呢?


    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摩的”?奇怪,请“长官”到太原火车站、太原长途汽车站门前微服私访一下,你就会知道到底是谁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大把大把的电动车在违法营运,请问该怎么办?请问太原何时“禁电”?


    降低了城市文明程度

    一个城市的文明与否是用摩托车来衡量的?简直让人大跌眼镜!

    去过台湾的朋友,请回忆一下,在国际大都市台北,摩托车保有量超过了我们的自行车、电动车,但是您会说台北因为摩托车的存在而显得不文明了吗?百度一下就可以看到,全世界知名的大都市有谁在禁摩?难道他们就都不“文明”了吗?

    如果说摩托车的存在对交通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那也应该是城市管理者要考虑如何引导、正确管理的问题,而不是为自己的不作为找个借口一禁了之。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满大街的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电动车带人,是不是我们应该通过一个立法“禁电动”、“禁行人”呢?!


    人民政府想发布一个法规看似非常容易,但是一条随意的法规不仅仅是给人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重要的是会让人民对自己的政府失去信心。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出租车与滴滴快车之间的纠纷,这样的案例全国屡见不鲜,到是我们太原市客运办跳出来为出租车保驾护航,罚扣“非法运营”的滴滴快车。结果,没过几天,在全国几部委的联合关注下,作为互联网+的典型,滴滴快车在全国身份合法。太原市客运办只能马上调转风向支持滴滴车的发展了。如果当初能够真正的做好群众调研,怎会这样让自己尴尬。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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