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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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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4 16: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全国摩托车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建立良好的竞赛秩序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各运动队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根据原国家体育委员会印发的《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摩托车运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摩托车运动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汽摩中心)、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摩协)主办或批准的全国性摩托车比赛(包括冠以“全国”比赛的非计划内赛事)的运动队所属的运动员均要向中国摩协进行注册。
      第三条、凡参加全国性摩托车竞赛的运动员必须由地方协会、俱乐部、注册车队为单位统一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在编的运动员注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出示入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由其代表单位统一向中国摩协注册。
      第五条、各级体育部门所属非在编运动员和非体育部门所属运动员时注册,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出示入伍证明、运动员本人与代表单位协议书、驾驶证复印件,由其代表单位统一向中国摩协注册。
      第六条、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注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出示入伍证明、运动员本人和监护人与代表单位协议书、运动员监护人同意其参赛摩托车运动的函,由其代表单位统一向中国摩协注册。
      第七条、注册申请被核准后,填写《参加全国比赛运动员注册证》,运动员需提供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4张。
      第八条、每单位注册人数不限。
      第九条、代表单位与运动员签署的协议需注明年限,在协议年限内不得代表其它单位参加比赛。
      第十条、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在编运动员如需变更代表单位,应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竞字(1998)097号《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体育部门所属非在编运动员和非体育部门所属运动员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运动员如需变更代表单位,须由现代表单位出示与运动员的协议和同原代表单位已经期满或终止的协议,重新由现代表单位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车队所属外籍运动员注册时,除应遵守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出示在华连续工作或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运动员注册年龄为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性别不限。
      第十四条、注册运动员应办理参加全国性摩托车竞赛的参赛执照。

    第三章 参赛办法
      第十五条、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唯一依据,参赛执照是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唯一依据。
      第十六条、参加全国性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A级执照,运动员可持有不同摩托车竞赛项目的参赛执照。
      第十七条、凡参加汽摩中心、中国摩协主办或批准的比赛,除遵守有关规定外,运动员需持有注册证和参赛执照,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第四章 注册时间
      第十八条、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十九条、运动员每年注册一次。参赛执照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运动员入队、变更代表单位、退役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注册金额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民政部收费标准,代表单位须向中国摩协交纳注册费或确认费人民币20元。外籍运动员交纳注册费或确认费人民币40元。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际摩托车联合会有关规定,代表单位组队参加国际比赛,应申请国际参赛执照,其费用按当年国际摩托车联合会标准由代表单位负担,中国摩协办理有关手续。国内参赛执照收费人民币100元,如丢失补办参赛执照,收取工本费人民币50元。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在中国摩协注册的运动队、运动员不准参加未经汽摩中心、中国摩协批准的比赛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凡在中国摩协注册的运动员,与原代表单位协议期限内未经单位批准,不准代表其它单位参加比赛。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运动队,将酬情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罚款,罚款数额待定。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运动员,将禁止参加本年度的全国性比赛,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中国摩协进一步补充。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修改解释权属中国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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