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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证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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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9 14: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作无罪辩护或缓刑辩护。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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